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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丰执字第6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7)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艳,张立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丰执字第626-1号申请人李秋艳,女,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张立保,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2009)丰执字第626号李秋艳与张立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习明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