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耀法民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穆芳诉张维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法民初字第00462号原告:穆某,女,汉族,铜川市人,居民。被告:张某,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穆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穆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穆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穆某负担。审判员  赵民武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