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莹诉王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莹,王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王莹,住双辽市辽南街。被执行人王维,住双辽市。王莹诉王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了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王维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莹赔偿款2,169.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