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宫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苏贤花与余荣、苏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甲某,余某,苏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796号原告苏甲某。委托代理人陈立勋,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曾香英,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甲某与被告余某、苏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甲某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退还原告50元。审判员 丁素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天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