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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宫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苏贤花与余荣、苏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甲某,余某,苏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796号原告苏甲某。委托代理人陈立勋,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曾香英,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甲某与被告余某、苏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甲某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退还原告50元。审判员  丁素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天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