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二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张庆江与延安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江,延安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二初字第00397号原告张庆江,男,汉族,1959年2月27日出生,居民。被告延安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北关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杨百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庆江诉被告延安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上虽有明确的被告及住址,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本院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却查无此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庆江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1100元,本院退付其11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礼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