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民审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辰君与康四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辰君,江爱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内民审初字第11号原告:李辰君,男,1945年4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爱领,男,1950年2月2日生(阴历),汉族。案由:民间借贷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0年11月15日借原告2000元、2001年11月26日借原告1000元、2003年11月1日借2000元,2003年11月14日还原告1000元,下欠4000元至今未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分三次借原告4000元,原告同意被告于2014年1月2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江爱领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雨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