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执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杰与秦效梅、秦世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秦效梅,秦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496号申请执行人李杰,男,1984年3月27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秦效梅,女,1959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秦世伟,男,1980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李杰与秦效梅、秦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2260号民事判决确认秦世伟偿还李杰300000元及逾期利息,秦效梅对其中的2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秦效梅、秦世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2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东方审 判 员  高卫东代理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庆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