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刑执字第18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9-06-25
案件名称
胡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胡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18815号罪犯胡凯,男,汉族,1988年12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被告人胡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10)昆刑终字第2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经本院以(2012)昆刑执字第96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2013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并被评为2012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贫困证明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包建明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亚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