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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沅民一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一初字第1126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