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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义乌市金蕾印刷厂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金蕾印刷厂,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680号原告:义乌市金蕾印刷厂法定代表人:张蕾蕾。委托代理人:陈从荣。委托代理人:朱鲜平。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金蕾印刷厂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义乌市金蕾印刷厂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金蕾印刷厂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金蕾印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8,减半收取819元,由原告义乌市金蕾印刷厂负担。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 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