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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白桂焕与陈传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桂焕,陈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镇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白桂焕,男。委托代理人李登和,系镇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传发,男。申请执行人白桂焕与被执行人陈传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镇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第二条确定:“原告白桂焕下余损失31491.78元,由被告陈传发赔偿30%,即为9447.53元,除已支付2000元外,下余7447.5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完毕。”白桂焕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汉中民终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第一条确定:“维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陈传发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白桂焕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传发给付案件标的款7447.53元,由白桂焕帮陈传发垫付的一审诉讼费600元,二审诉讼费540元,共计8637.53元。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传发在镇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音分社有存款,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传发在镇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音分社内的存款8637.53元(标的款7447.5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0元、执行申请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白桂焕的委托代理人李登和已全部领取(有李登和的领条载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条的执行。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陈传发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王 运 清审判员 陈 丽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