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保字第36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长沙牛力混凝土厂与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牛力混凝土厂,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保字第3681-1号申请人长沙牛力混凝土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鸭子铺分场一队。法定代表人黄勇,厂长。委托代理人戴友芳,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花桥村九组。法定代表人吴开明,董事长。申请人长沙牛力混凝土厂与被申请人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财产共计282万元。长沙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我院。担保人湖南省新生水泥厂愿意为申请人长沙牛力混凝土厂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牛力混凝土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湖南省新生水泥厂的银行存款282万元;二、第一项执行后,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易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