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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执字第002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黑毛,吴江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太执字第0023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钮国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黑毛,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吴江奇,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被执行人周黑毛丈夫。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3)太民二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周黑毛、吴江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9月30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太湖县晋熙镇105国道东侧22幢建有面积为336.81平方的房产及周黑毛继承的其父亲陈发文184.80平方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黑毛、吴江奇所有的在太湖县晋熙镇105国道东侧22幢面积为336.81平方的房屋及周黑毛继承的其父亲陈发文184.80平方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建华审判员  刘庆宏审判员  窦 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