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执字第3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维程与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程,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357-1号申请执行人李维程.被执行人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城县驿马镇。法定代表人张海龙,经理。李维程与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庆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庆劳仲案字(2013)03号裁决,因“工伤保险基金”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人庆阳市社会保险局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并提供证据证明。经审查,“工伤保险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其管理人为庆阳市社会保险局。本院认为,该案在仲裁时未将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人列为仲裁主体,在裁决书中直接裁决由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给付义务,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二款三项,裁定如下:对庆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庆劳仲案字(2013)03号裁决书第二项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世宝审判员 杭天桢审判员 郑富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巨蕊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