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初字第3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尚文姣与长沙市芙蓉区韦博语言培训学校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文姣,长沙市芙蓉区韦博语言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3168号原告尚文姣,女,土家族,1988年12月3日出生。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韦博语言培训学校,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湖南平和堂商贸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劳宏达。本院在受理原告尚文姣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韦博语言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韦博语言培训学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为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教育服务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被告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长沙市芙蓉区,本案应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韦博语言培训学校提出的本案应移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方群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