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郴苏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苏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曹某,男。被告龙某,女。原告曹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审 判 员  高 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林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