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民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赵军与叶瑜、苏明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叶瑜,苏明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汉民初字第01096号原告赵军,男,出生于1972年11月29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告叶瑜,女,现年50岁,汉族,四川省宜宾人,住汉滨区。被告苏明远,男,现年53岁,汉族,住汉滨区,系叶瑜丈夫。委托代理人马方平,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赵军诉被告叶瑜、苏明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军以该案涉及多种原因,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撤回对叶瑜、苏明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元,减半收取五十五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延安人民陪审员 梁向安人民陪审员 亢先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