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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法民初字第04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4962号原告冯某某。被告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 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樊锦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