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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执恢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申明菊与蒋兵、谭晓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明菊,蒋兵,谭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镇执恢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申明菊,女。被执行人蒋兵,男。被执行人谭晓琴,女,系被执行人蒋兵之妻。申请执行人申明菊与被执行人蒋兵、谭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镇民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判令“被告蒋兵、谭晓琴偿还原告申明菊借款20000元,并承担利息444元(利息计算至2011年1月24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因被执行人蒋兵、谭晓琴未按判决书所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明菊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明菊以被执行人目前无能力偿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12年8月30日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申明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晓琴于2013年11月13日履行了24707.12元的给付义务(本金2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4707.12元),现申请执行人申明菊已全部领取(有申请执行人申明菊的领条载卷可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1)镇民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申请费206元由被执行人谭晓琴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兆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