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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合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来年与靳海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年,靳海法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合民初字第172号原告王来年,男,1951年2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宋保林,林州市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靳海法,男,195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秀生,林州市河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来年诉被告靳海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庆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