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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楼建平与许玉霜、邹振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建平,许玉霜,邹振寿,郭俊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2752号原告:楼建平。被告:许玉霜,女,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绣湖公寓5楼A座。公民身份号码:352102196207127226被告:邹振寿,男,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城郊镇香铺村30号。公民身份号码:35210219560311721X被告:郭俊雄。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建平与被告许玉霜、邹振寿、郭俊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楼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路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