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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民终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区府山街道办事处与徐一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一新,衢州市柯城区府山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一新。委托代理人:蒋利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市柯城区府山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舒素标。委托代理人:徐永飞。委托代理人:吴小燕。上诉人徐一新为与被上诉人衢州市柯城区府山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3)衢柯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徐一新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一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一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上诉人徐一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超英代理审判员  郑一珺代理审判员  吕秋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