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高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807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董宇飞,山西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上官国锋审 判 员 谢 海 涛人民陪审员 薛 伟 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永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