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0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黄志杰与徐燕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徐某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912号原告黄某,男,1961年2月24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黄智俊(受黄某的特别授权委托,系黄某之弟),男,自由职业者。被告徐某,女,1942年3月3日生,汉族,无锡市量具刃具厂退休。委托代理人胡涌海(受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遗赠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之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1150元(已由黄某预交),由黄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斌代理审判员 邱园科人民陪审员 杨士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敏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