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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尹某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刑初字第8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2011年8月8日因非法行医被嘉善县卫生局行政处罚;2013年4月15日因非法行医被嘉善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3年7月16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3)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尹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断断续续在嘉善县罗星街道明珠小区27号底楼西北间其私设的诊所内开展诊疗活动并牟利。2013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尹某在对患者蒋某非法诊疗时被嘉善县卫生局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另查明,被告人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蒋某、陈某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嘉善县卫生局提供的证明及阜南县卫生局的函,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医疗卫生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3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炎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颖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