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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6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吕厚民与中国华侨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厚民,中国华侨出版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6196号原告吕厚民。委托代理人侯建江。被告中国华侨出版社,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26号通成达大厦3层。法定代表人方鸣,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厚民与被告中国华侨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厚民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厚民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厚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厚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自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