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与田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田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01号原告张某甲,女,194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保定荣校退休职员。原告张某乙,女,1997年5月14日撤诉,汉族。法定监护人张某丁,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系张某乙的父亲。被告田某,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水利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负担。审判员 王文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