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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执收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郑兆永与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兴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兆永,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兴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生绪,吴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收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郑兆永。被执行人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胜利西路华光大道1135号。被执行人蚌埠市兴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西路水泥制品厂大门西侧1号楼2楼。被执行人王生绪。被执行人吴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二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5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蚌埠市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占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