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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临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周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临民初字第886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邵红萍。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潇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渭莉代理审判员  严潇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渭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