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临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周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临民初字第886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邵红萍。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潇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渭莉代理审判员 严潇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渭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