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2342号原告王某甲,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日判决后,被告王某乙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于2013年10月14日发回本院重审。现在无法联系到原被告,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郭向红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陈淑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