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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2342号原告王某甲,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日判决后,被告王某乙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于2013年10月14日发回本院重审。现在无法联系到原被告,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郭向红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陈淑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