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1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忍霞与仲均卫、李改荣民问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忍霞,仲均卫,李改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479号原告李忍霞,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巿陈仓区虢镇。被告仲均卫,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慕仪镇。被告李改荣,女,汊族,农民,住宝鸡巿慕仪镇。原告李忍霞诉被告仲均卫、李改荣民问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忍霞于2013年11月15曰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仲均卫、李改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忍霞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仲均卫、李改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忍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忍霞承担。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