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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1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忍霞与仲均卫、李改荣民问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忍霞,仲均卫,李改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479号原告李忍霞,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巿陈仓区虢镇。被告仲均卫,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慕仪镇。被告李改荣,女,汊族,农民,住宝鸡巿慕仪镇。原告李忍霞诉被告仲均卫、李改荣民问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忍霞于2013年11月15曰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仲均卫、李改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忍霞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仲均卫、李改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忍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忍霞承担。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