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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李壮与肖双喜、山东省菏泽市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李壮,男,汉族。被执行人肖双喜,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山东省菏泽市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黄堆集乡。法定代表人李桂松,该公司总经理。李壮与肖双喜、山东省菏泽市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已委托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行,该院已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0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慧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