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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台州新利达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新陇海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陇海制药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州新利达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安徽新陇海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陇海制药厂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58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台州新利达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芦浦镇漩港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14837730-6。法定代表人:娄会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定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夏满流,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新陇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交通路248号,组织机构代码79983023-1。法定代表人:曹仕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依华,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陇海制药厂。法定代表人:张光,该厂厂长。上诉人台州新利达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新陇海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陇海制药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纠正为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的(2011)萧民一初字第17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许劲松、杨俊举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且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1)萧民一初字第179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丁 伟代理审判员  许劲松代理审判员  杨俊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