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2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上海大宇阀门厂承德销售处与绍兴市和创力纺织窗饰材料有限公司、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浦支行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大宇阀门厂承德销售处,绍兴市和创力纺织窗饰材料有限公司,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浦支行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735号原告上海大宇阀门厂承德销售处。负责人林漂发。被告绍兴市和创力纺织窗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卫新。被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浦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大宇阀门厂承德销售处诉被告绍兴市和创力纺织窗饰材料有限公司、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浦支行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大宇阀门厂承德销售处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银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