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民初字第31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济南绿地泉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绿地泉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张莹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3170-1号原告济南绿地泉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黄河,男,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孙立峰,男,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张莹,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绿地泉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绿地泉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济南绿地泉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