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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阳民初字第8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艾云与赵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艾云,赵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阳民初字第882-2号原告张艾云,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洪军,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艾云诉被告赵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赵洪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济南市商河县,因而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对案外人庞仁杰调查,原被告曾口头约定“如果被告换不上钱,原告有权到济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未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因此本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赵洪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宗寿强审 判 员  姚圣雨人民陪审员  朱宝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