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商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与阮承锋,赖海霞,无锡钢琪钢铁有限公司,无锡银企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宝港国际物流城管理有限公司,李蓓薇,肖国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阮承锋,赖海霞,无锡钢琪钢铁有限公司,无锡银企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宝港国际物流城管理有限公司,李蓓薇,肖国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商初字第125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3589288-7)。负责人张伟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文、杨鹏飞,均系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承锋,男,1976年3月17日生,汉族。被告赖海霞,女,1978年12月18日生。被告无锡钢琪钢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05720-9)。法定代表人阮承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无锡银企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34415-0)。法定代表人胡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无锡宝港国际物流城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84640-8)。法定代表人李蓓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蓓薇,女,1986年12月3日生,汉族。被告肖国树,男,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无锡分行)与被告阮承锋、赖海霞、无锡钢琪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琪公司)、无锡银企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企公司)、无锡宝港国际物流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港公司)、李蓓薇、肖国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无锡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杨鹏飞,被告阮承锋、赖海霞、银企公司、宝港公司、李蓓薇、肖国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行无锡分行诉称:2012年11月20日,阮承锋、赖海霞向建行无锡分行借款395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按月结息,任意还本,用途为周转经营。钢琪公司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企公司在48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宝港公司、李蓓薇、肖国树分别在48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阮承锋、赖海霞在还款过程中,未按约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要求:1、阮承锋、赖海霞归还借款本金3196899.98元及利息(计算至2013年3月26日为4740元,此后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2、阮承锋、赖海霞支付律师费73633元;3、钢琪公司、银企公司、宝港公司、李蓓薇、肖国树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阮承锋、赖海霞、钢琪公司、银企公司、宝港公司、李蓓薇、肖国树承担。被告阮承锋、赖海霞、钢琪公司、银企公司、宝港公司、李蓓薇、肖国树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阮承锋与赖海霞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20日,建行无锡分行与阮承锋、赖海霞签订个人助业借款合同,约定:建行无锡分行向阮承锋、赖海霞提供非循环支用的借款额度395万元,阮承锋、赖海霞申请使用借款应经建行无锡分行审查同意;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2年11月20日至2013年11月20日;单笔借款的贷款年利率执行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20%,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如阮承锋、赖海霞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前足额偿还任意一期借款本息的,建行无锡分行有权按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如阮承锋、赖海霞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建行无锡分行有权宣布各笔或单笔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建行无锡分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均由阮承锋、赖海霞承担。同日,建行无锡分行向阮承锋、赖海霞发放了贷款395万元,并在个人助业借款支用单上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2年11月20日至2013年11月20日,以按月付息任意还本法归还借款本息。2012年9月11日,钢琪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承诺为阮承锋向建行无锡分行申请的授信额度为400万元的个人助业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所有贷款本息结清为止。2012年11月20日,建行无锡分行与银企公司签订个人助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银企公司为阮承锋的借款提供最高限额为48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债务人支用的借款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建行无锡分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建行无锡分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建行无锡分行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建行无锡分行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论建行无锡分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建行无锡分行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银企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建行无锡分行均可直接要求银企公司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银企公司将不提出任何异议。同日,建行无锡分行与宝港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宝港公司为阮承锋的借款提供最高限额为48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债务人支用的借款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建行无锡分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建行无锡分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建行无锡分行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建行无锡分行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论建行无锡分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建行无锡分行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宝港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建行无锡分行均可直接要求宝港公司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宝港公司将不提出任何异议。同日,建行无锡分行与李蓓薇、肖国树签订个人助业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李蓓薇、肖国树为阮承锋的借款提供最高限额为48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债务人支用的借款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建行无锡分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建行无锡分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建行无锡分行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建行无锡分行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论建行无锡分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建行无锡分行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李蓓薇、肖国树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建行无锡分行均可直接要求李蓓薇、肖国树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李蓓薇、肖国树将不提出任何异议。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阮承锋、赖海霞未按约支付借款利息,自2013年3月开始还款逾期,截止2013年3月26日,尚欠借款本金3196899.98元及利息4740元,钢琪公司、银企公司、宝港公司、李蓓薇、肖国树未向建行无锡分行履行保证义务,建行无锡分行遂诉讼来院。另查明:2013年4月8日,建行无锡分行与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订立委托代理协议一份,约定建行无锡分行委托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其与阮承锋、赖海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支付律师代理费73633元。上述事实,有个人助业借款合同、借款支用单、股东会决议、个人助业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委托划款承诺书、贷款账户基本信息单、委托代理协议、进账单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建行无锡分行与阮承锋、赖海霞签订的个人助业借款合同,与银企公司、宝港公司、李蓓薇、肖国树签订的个人助业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阮承锋、赖海霞未按约支付借款利息,自2013年3月开始还款逾期,建行无锡分行有权要求阮承锋、赖海霞归还剩余借款本息,并支付律师费;钢琪公司、银企公司、宝港公司、李蓓薇、肖国树为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并未履行保证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阮承锋、赖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3196899.98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3年3月26日为4740元,自2013年3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息随本清。二、阮承锋、赖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73633元。三、无锡钢琪钢铁有限公司对阮承锋、赖海霞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无锡银企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宝港国际物流城管理有限公司、李蓓薇、肖国树分别在480万的范围内对阮承锋、赖海霞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000元(已由建行无锡分行预交),由阮承锋、赖海霞、钢琪公司、银企公司、宝港公司、李蓓薇、肖国树共同负担(建行无锡分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由阮承锋、赖海霞、钢琪公司、银企公司、宝港公司、李蓓薇、肖国树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阮承锋、赖海霞、钢琪公司、银企公司、宝港公司、李蓓薇、肖国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建行无锡分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审 判 长 冯卫红代理审判员 李楠君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新莉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