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一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娄勃玮诉娄江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勃玮,娄江林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0909号原告娄勃玮,女,199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敏娟,女,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文剑,高陵县泾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娄江林,男,1970年3月26曰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明,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静蕊,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勃玮诉被告娄江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勃玮于2013年11月15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勃玮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勃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娄勃玮承担,其巳预交1000元,由本院退付其500元。审 判 长 王树勋人民陪审员 李晓亮代理审判员 武袆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岳锐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