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法民初字第04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董星林与刘启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星林,刘启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4458号原告董星林。委托代理人董永策。被告刘启财。本院在审理董星林与刘启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星林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星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董星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董星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路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屈海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