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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童寒非与徐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寒非,徐斌,徐建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初字第326号原告:童寒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峰。被告:徐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志方。第三人:徐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寒非与被告徐斌、第三人徐建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寒非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斌、第三人徐建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童寒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寒非撤回对被告徐斌、第三人徐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童寒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江雄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煜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