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童寒非与徐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寒非,徐斌,徐建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初字第326号原告:童寒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峰。被告:徐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志方。第三人:徐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寒非与被告徐斌、第三人徐建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寒非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斌、第三人徐建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童寒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寒非撤回对被告徐斌、第三人徐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童寒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江雄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煜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