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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安翠与谢凤英,周品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安翠,谢凤英,周品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144号原告吴安翠,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曹卫军,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凤英,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周品据,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