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法民速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9-07-05
案件名称
胡志刚与潘向能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志刚;潘向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法民速第608号原告:胡志刚,男,汉族,1968年4月17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钱春成,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潘向能,男,汉族,1984年11月18日生,住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刚诉被告潘向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胡志刚请求撤回对被告潘向能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胡志刚请求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刚撤回对被告潘向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3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241.5元由原告胡志刚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