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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法民速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9-07-05

案件名称

胡志刚与潘向能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志刚;潘向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法民速第608号原告:胡志刚,男,汉族,1968年4月17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钱春成,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潘向能,男,汉族,1984年11月18日生,住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刚诉被告潘向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胡志刚请求撤回对被告潘向能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胡志刚请求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刚撤回对被告潘向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3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241.5元由原告胡志刚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