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执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穆春兰与刘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春兰,刘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00371号申请执行人穆春兰,女,194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电力第三建设公司退休干部,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刘宏,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电力勘探设计院职工,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迎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迎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