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狮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张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狮刑初字第205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抓获,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刑诉(2013)1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7日起,被告人张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石狮市凤里街道华苑酒店三楼智力动漫城内设置电子游戏赌博机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2013年7月18日22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和杨某某等8名参赌人员,并扣押多人机型电子游戏机2台、电脑1台、游戏机充分卡14张、营利款人民币15240元及赌资人民币3900元。经认定,扣押的2台电子游戏机均为赌博机。另查明,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张某共违法获利人民币32000元,其中人民币1524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某、鞠某某、李某、刘某某、王某某、吴某、欧某某、杨某某证言,同案人邱某、庄某某供述,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电子游戏赌博机照片及相关照片,赌博机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张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利用固定场所设置赌博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赌具多人机型电子游戏机二台、电脑一台、游戏机充分卡十四张及营利款人民币一万五千二百四十元、赌资人民币三千九百元,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七百六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少如审 判 员 蔡祖灿人民陪审员 蔡彩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燕瑜录入员邱茵茵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