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武桂兰、姜学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桂兰,姜学敏,姜远杰,烟台金百达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武桂兰。申请执行人姜学敏。被执行人姜远杰。被执行人烟台金百达运业有限公司。武桂兰、姜学敏与姜远杰、烟台金百达运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2010)潍城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桂兰、姜学敏于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678487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678487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3)莱执字第5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绪波审 判 员 唐茂群代理审判员 杨伟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茂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