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申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杨春云与深圳市罗湖区环卫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春云,深圳市罗湖环卫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申字第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杨春云,男,汉族,1960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加山,广东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罗湖环卫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乃见,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杨春云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罗湖环卫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8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春云申请再审称:一审裁定认定再审申请人拒不到庭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开庭前,依法向杨春云的委托代理人送达了开庭传票,而杨春云及其代理人作为一审原告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据此裁定按撤诉处理并无不当。杨春云的代理人记错开庭时间并非其不能按时到庭的正当理由,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杨春云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春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丘庆均审 判 员 叶克潜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旭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