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民字第0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民字第00182-1号申请执行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一路552号。法定代表人唐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金霞。委托代理人林显春,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同,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1月8日作出的(2012)西民二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7日依法立案时间,执行标的为购房款4133894元、赔偿款4133894元、案件诉讼费69675元、案件执行费69087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3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西执民字第001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西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事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健审判员 李长平执行员 郑继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