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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2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北京市隆得易成科贸有限公司诉北京民生家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隆得易成科贸有限公司;北京民生家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2892号原告北京市隆得易成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驼房营南里**东风艺术区南院**。法定代表人王振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国,男,1955年12月7日出生,北京市隆得易成科贸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桢,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民生家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畅大道**/div>法定代表人郑知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云,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北京民生家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岩,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北京民生家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原告北京市隆得易成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得易成公司)与被告北京民生家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家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孙璟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得易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桢,民生家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云、李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隆得易成公司起诉称:2012年1月1日,隆得易成公司与民生家乐公司签订《商品采购合同》,约定隆得易成公司向民生家乐公司提供白酒。合同签订后,隆得易成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民生家乐公司拖欠2013年货款至今未付,故隆得易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民生家乐公司支付货款299501.3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民生家乐公司答辩称:同意隆得易成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意支付货款299501.38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民生家乐公司作为甲方与隆得易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商品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乙方向甲方供应的产品名称为牛栏山白酒;乙方收到甲方《商品订货单》后,应按甲方所订商品品种、数量在规定时间内将订购的商品送到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若乙方未按甲方订单时间及数量送货,则乙方同意按未送货总金额向甲方支付5%违约金;甲、乙双方约定《商品验收单》《商品退货单》是结算货款的重要依据,结算时间为月结15天;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双方继续发生业务活动,除非双方另行签订新合同进行约定,否则,本合同的效力将延续至业务活动终止。上述合同签订后,隆得易成公司依约供应货物,民生家乐公司按时支付2012年全部货款。庭审中,隆得易成公司称自2013年1月至3月,其与民生家乐公司未续签上述合同,但其继续向民生家乐公司供应白酒,民生家乐公司验收后未依约结算货款301784.79元。民生家乐公司对2013年1月至3月隆得易成公司继续供货的事实不持异议,对此期间未向隆得易成公司结算货款的事实及金额予以认可。双方确认上述未付货款应扣除货款1.5%的返点,最终民生家乐公司应向隆得易成公司支付的货款金额为299501.38元。上述事实,有隆得易成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验收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隆得易成公司与民生家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隆得易成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民生家乐公司应按期支付货款。现民生家乐公司认可欠付隆得易成公司的货款金额为299501.38元,故隆得易成公司要求民生家乐公司支付货款299501.3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民生家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市隆得易成科贸有限公司货款二十九万九千五百零一元三角八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一十三元,由被告北京民生家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璟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欣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