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二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刘克兴与谷通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兴,谷通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二初字第242号原告刘克兴,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付友,郴州市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通旺,男,195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海松,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兴与被告谷通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克兴以其诉讼准备不足为由,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克兴以其诉讼准备不足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克兴负担。审 判 长 邓国军人民陪审员 邝德意人民陪审员 李大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瑞附:相关法律规定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