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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民初字第2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王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2337号原告王某,��,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工人。被告孙某,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璐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