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初字第2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王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2337号原告王某,��,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工人。被告孙某,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璐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明娜 关注公众号“”